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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論文

建筑師負責制試點情況及發展建議

2021-05-08 來源: 作者:吳勇 瀏覽次數:0


前言

建筑師負責制是國際通行的建筑師執業方式。2016年,上海浦東率先推出建筑師負責制試點工作方案,開啟建筑師負責制中國化進程。2017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關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進建筑師負責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建市設函〔2017〕62號)(以下簡稱全國指導意見),推動廣西、廈門、深圳、雄安、北京等地試點。因此,基于建筑師負責制的本質,對試點意見剖析比較,梳理相關內容的邏輯關系,并結合有關評估報告,提出推進我國建筑師負責制的發展建議,對促進建筑行業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筑師負責制的內涵

建筑師一詞來源于希臘語Arkhos(首領、首席)和Tekton(木匠、建造者),即對建筑物設計施工全面負責的首席工匠[1],其工作性質類似于我國古代的“樣式房”。國際建筑師負責制是普通法系下產物,其發展大致經歷三個階段:以古典設計建造師為特色的古典建筑師負責制、以設計師+合同管理者為特色的傳統建筑師負責制、以設計建造全過程技術集成服務為重要特征的現代建筑師負責制。現代建筑師負責制下,建筑師被賦予了三重法律身份[2]

1.獨立的合同主體。作為設計合同的執行者,建筑師對所創造的建筑物擁有設計著作權,必須對設計成果的專業性、正確性及完整性承擔盡職責任。

2.全程投資人代表。作為投資人利益的代表和受托人,建筑師對投資人負責,對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管,全力確保專業品質最優化和投資人利益最大化。

3.準司法性官員。建筑師必須兼顧公眾利益和投資人利益,基于專業技術和公平公正原則,充當投資人和各承包商在合同執行中的專業鑒定者和糾紛調停員。

根據以上法律身份,現代建筑師負責制服務模式主要包括項目設計、施工管理和質保跟蹤[3]

1.設計總負責和總協調。設計階段開展建筑設計的同時,領導、管理和協調相關專業設計。各相關專業設計師或單位對建筑師負責,建筑師對投資人負責。投資人通過建筑師負責制賦予建筑師擁有絕對的發言權、決策權和領導權。

2.工程施工技術總負責。施工階段提供施工配合,負責施工招標、合同管理、現場監督、竣工驗收等工作。

1)施工招標。制定招標技術文件、提供招投標設計交底和釋疑、組織招投標技術評標等,確保招投標技術文件完整體現建筑師的設計意圖和施工要求。

2)合同管理。簽發施工命令、審核施工方案、審核施工進度計劃、審批工程材料和設備、審批施工深化設計、審核施工單位工作量、批準簽發工程支付申請等。

3)現場監督。主要監控施工質量和進度,基本工作有巡視工地、主持設計例會、協調解決設計與施工矛盾。

4)竣工驗收。按照設計要求主持工程竣工驗收,基于施工合同管理,對各承包商的竣工圖進行審核,核準最終的竣工圖,協助投資人完整保存竣工圖。

3.質保跟蹤技術總監督。主要跟蹤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各承包商、供應商和制造商等善后服務,幫助投資人查找質量缺陷及原因,監督工程維護和整改,追溯施工質量責任,審批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結算,并對整個工程進行總結。

二、試點意見比較分析

在全國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廣西、廈門、深圳、北京等地相繼出臺了推進建筑師負責制的試點意見,下面主要針對這些省市的試點意見進行比較分析。

(一)建筑師負責制的定義

各試點意見與全國指導意見基本一致,即以擔任民用建筑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的注冊建筑師為核心的設計團隊,依托所在的設計企業為實施主體,依據合同約定,對民用建筑工程全過程或部分階段提供全壽命周期設計咨詢管理服務,最終將符合建設單位要求的建筑產品和服務交付給建設單位的一種工作模式。與現代建筑師負責制相比,定義更加強調依托所在設計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提供全壽命周期設計咨詢管理服務。但是,在各試點意見之間存在以下差異:

1.建筑師的定義。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試行建筑師負責制的指導意見》(桂建發〔2018〕21號)(以下簡稱廣西試點意見)以擔任民用建筑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的注冊建筑師為核心的團隊定義為建筑師;廈門市政府印發的《關于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試行建筑師負責制的指導意見》(廈府〔2019〕25號)(以下簡稱廈門試點意見)定義為擔任建筑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的注冊建筑師;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印發的《北京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北京試點意見)定義為設計咨詢團隊總負責人。

現代建筑師負責制中,建筑師本質上是個抽象概念,不是個體或單位,而是以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的責任建筑師為核心的設計咨詢團隊。責任建筑師可以是個體,其法律責任是盡職標準,即作為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的盡職標準;注冊建筑師是執業資格,是責任建筑師的執業資格。

2.建筑師團隊的構成。北京試點意見提出團隊包含建筑、結構、機電等專業,可含有參與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各類專業技術顧問和咨詢機構。廣西試點意見要求項目設計各專業負責人、勘察負責人、造價負責人、監理負責人等項目團隊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其他試點意見沒有明確要求,但提倡建筑師參與城市修建性詳細設計和城市設計,參與制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技術設計和施工現場設計服務,綜合協調把控幕墻、裝飾、景觀、照明等專項設計。

與全過程工程咨詢相比,建筑師負責制內涵是設計基因,非項目管理基因[4]。建筑師首先應專注于建筑創作設計,必須在概念設計、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方面下功夫。在設計建造集成技術服務趨勢下,以責任建筑師為核心的建筑師團隊應拓展規劃、咨詢、機電、裝飾、景觀、項目管理等專業知識,綜合協調各專項設計,指導監督施工和運維管理,讓建筑作品的技術和品質得到充分體現。其他專項設計應由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承擔,對其設計成果負責。建筑師提供參與、協調、監督等服務,不應承擔盡職標準。

3.工程項目類別。試點意見多明確為民用建筑工程領域,廈門試點意見提倡建筑工程項目,北京試點意見明確為民用建筑和低風險工業建筑工程項目。

建筑師的功能定位首先是創作設計,以其專業技術和價值觀,竭盡全力開展建筑設計,確保實現高品質建筑作品,其參與、協調、監督等都是確保復雜技術和高品質建筑作品的實現。如果工程項目受技術、經濟和社會等約束較多(如技術難度較小的公益類項目),其項目實踐中并不適合建筑師功能定位的充分實現,本質上更適合以主要專業技術(或服務主要約束的專業技術)為主的全過程工程咨詢。

(二)建筑師的服務內容

各試點意見都提倡建筑師在規劃設計、策劃咨詢、工程設計、施工管理、運營維護、更新改造和拆除七個環節提供服務。相較于現代建筑師負責制,試點意見更加重視規劃、咨詢等設計前期的技術銜接和運維、改造、拆除等質保后期的服務延伸。但是,各試點意見在服務內容方面也有一定差異:

1.基本服務。廣西試點意見規定至少包含設計咨詢服務;北京試點意見要求至少包含工程設計、招標采購和合同管理三個階段;深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的《深圳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深建設〔2019〕16號)(以下簡稱深圳試點意見)沒有明確要求,但鼓勵采用設計單位牽頭的“工程總承包+建筑師負責制”模式,鼓勵設計單位代建的新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建筑師負責制,可以看出其服務指導意向。

建筑師負責制目的是提供設計建造全過程技術集成服務,建議采用“設計+項目管理+其他”的服務模式。創作設計是建筑師的首要職責;項目管理針對工程項目全壽命周期,其內容基本涵蓋原業主單位的項目管理內容。因此,“設計+項目管理”可作為建筑師的兩項基本服務。其他專項服務目的是實現更好的創作設計和項目管理,確保整個工程項目在全壽命周期內技術、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2.其他服務。北京試點意見提出,在規劃設計環節提供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編制服務,在策劃咨詢環節提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建筑策劃編制服務。對項目管理,北京試點意見和廈門試點意見細分為招標采購與合同管理,但后者強調“參與”,前者強調“代表建設單位組織”。

建筑師對建筑設計外的其他專項設計咨詢管理總體上是“領導、管理、協調、參與”而非直接“提供”,畢竟當前一些專業技術服務仍然存在法律盡職標準。此外,在大陸法系下,建筑師在施工過程中能否真正享有主導權,也值得商榷。

(三)建筑師的權利和義務

全國指導意見從建筑師的權力、義務、權益保障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原則性指導,并強調不能免除總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和指定服務商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義務。各試點意見對以上內容進行了補充,但性質上仍屬于原則意見,對具體工程項目的實施指導性偏弱。當前,建筑師負責制中國化的最大障礙是建筑師的法律主體定位不清晰,建筑師與投資人是“授信”還是“代理”關系,將決定其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此外,各試點意見在具體內容上也各有側重:

1.合同主體。各試點意見提出建設單位應在與設計企業、總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和指定服務商的合同中明確建筑師的權力,但沒有明確建筑師團隊是否作為合同獨立主體,這實際上無法有效確保建筑師對投資人負責,獨立開展經濟活動。廣西試點意見鼓勵在項目前期階段即委托建筑師負責制單位,要求設計企業按照所承接的咨詢服務內容承擔相應主體責任。廈門試點意見鼓勵試點項目依法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遴選設計單位與建筑師。深圳試點意見要求建設單位與責任建筑師簽訂授權委托協議,鼓勵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責任建筑師及其團隊。北京試點意見鼓勵建設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采用團隊招標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選聘建筑師團隊,并明確建筑師作為建設單位委托的授權代理。

2.法律責任。國際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是基于個人執業制度形成的,法律責任上個人應重于企業。目前,各試點意見均明確,因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設計企業承擔賠償責任,設計企業有權向簽章的建筑師進行追償。此外,各試點意見要求建筑師對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并承擔審查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可將其作為審批依據。廣西試點意見更加強調設計單位蓋章后,通過承諾方式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單位承諾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方可豁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意見書。深圳試點意見明確了責任建筑師簽署、加蓋印章的法律效力,鼓勵建設單位和責任建筑師主動申請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北京試點意見指出,施工圖采用自審方式的,由建筑師提出申請,承諾對設計成果滿足法律法規、規劃許可和技術規范負責,并于開工前上傳全部施工圖進行備案;如施工過程中有設計變更的也應上傳相應施工圖進行備案。

3.權益保障。全國指導意見和廣西、廈門試點意見提倡根據承擔的服務內容和周期,結合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報酬或采用人工時的計價模式取費,積極探索建立建筑師執業保險體系,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深圳試點意見鼓勵按照國際慣例制定相應的取費標準,也可部分參考代建項目執行或采取人工工時的指導價格協商確定,而且設計咨詢費另行收取,不計入建筑師負責制費用中。北京試點意見鼓勵設計服務收費以目前國內通用的收費標準為依據,并根據服務質量適度上浮,各專項服務應采用工程造價比率法計費,總服務收費按各專業服務分別計費,累加后再加上項目建設管理費。

三、推動建筑師中國化的建議

建筑師負責制試點確實推動了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變革,促進了設計理念和實施效果有效融合,提升了審批流程效率。但是,當前市場對建筑師負責制的認知度不高,建筑師在工程實踐中并未發揮主導作用,尤其在施工管理和質保跟蹤過程中的技術服務與預期差距較大。目前,我國現行的建筑法律法規和管理體制與建筑師的責權利不匹配是首要的影響因素。此外,建筑師綜合能力與業務需求難以匹配,缺乏責任保險機制及設計收費偏低等也是重要影響因素。為了加快推動現代建筑師負責制中國化的進程,建議持續推進以下方面的改革:

(一)明確建筑師的法律主體定位。我國采用大陸法系,普通法系下建筑師的三重法律身份角色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并不具備條件,不適合直接使用。因此,必須結合建筑師負責制的本質、專業盡職標準、獨立合同主體等方面,賦予建筑師明確的法律主體定位,保障建筑師權責利相統一。

(二)改革管理體制和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建筑行業行政監管體制、“雙軌制”模式以及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等,都不利于發揮建筑師在工程項目全壽命周期的主導作用。此外,注冊建筑師綜合能力與業務素質與現代建筑師負責制的從業要求難以匹配,現有建筑學專業缺乏工程項目管理實踐內容等,都需要加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體制機制。

(三)完善權益保障機制。當前,建筑技術日益復雜,市場對建筑品質的要求越來越高,建筑工程質量實行終生責任制,工程安全責任重大,這是現代建筑師負責制中國化的市場背景。然而,我國工程咨詢服務收費依然沿用政府指導價,其費率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勢必難以激發市場積極性。建筑師是工程項目首席專業責任人,需要充分發揮全過程的主導作用,也需要防范和規避職業風險,職業責任保險至關重要。

(四)探索漸進發展模式。在建筑師總控技術質量前提下,監理工程師協助項目管理,提升建筑師和監理工程師的項目管理合作效率[3],是漸進推行建筑師負責制的有益探索。此外,項目首席監造人制度是建筑師負責制中國化的另一項舉措[1]。另外,深圳正在探索“市場調節價+政府參考價”的收費模式[5],實踐證明,能較好實現市場機制的自我調節。

(五)鼓勵差異化發展。在不同地區、不同領域和不同技術和品質要求的建筑工程中,鼓勵差異化推進建筑師負責制,設置有區別的取費標準、服務模式和法律責任等。本質上,建筑師負責制只是工程管理模式之一,受技術、經濟和社會等約束,依然提倡工程項目選取合適的工程管理模式。

參考資料:

[1]鄧曉梅, 姜涌, 廖彬超, 王守清. 首席監造人制:建筑師負責制的中國化[J]. 中國勘察設計, 2016(4): 56-63.

[2]上海市建筑學會. 九成受訪對象認同建筑師的主導地位-上海建筑師負責制調研報告摘要[J]. 建筑, 2017(17): 30-31.

[3]曹嘉明. 建筑師負責制模式研究[J]. 建筑知識-建筑師負責制專欄·特稿,2018(9): 10-12.

[4]尹貽林. 建筑師“負責制”利與弊[EB/OL]. 搜狐網,https://www.sohu.com/a/412065450_163497, 2020-8-7.

[5]肖廣鋒.設計費15年不漲?深圳福田探索構建政府投資項目設計管理新體系[EB/OL]. 知乎,https://zhuanlan.zhihu.com/p/46879758, 2018-10-16.

 

注:文章原載于《中國工程咨詢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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